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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

浏览次数:4460次 发表时间:2021-07-08

依据2004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第三条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1]

CFDA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两项法规的征求意见稿。2016年3月,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正式稿

定义

依据2004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第三条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版本

CFDA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两项法规的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式稿暂未发布。

临床试验

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工作,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废止 [3]

定义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科学和社会利益。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2.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3.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4.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5.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使其熟悉并掌握该产品所适用的仪器、操作方法、技术性能等,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

6.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申请人应考虑吸收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方面专业人员(或知识),以保证临床试验科学、合理地开展 [4]

豁免目录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2号)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3号)

为了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5]

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4号)

为保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受试者安全,规范临床试验审批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 [6]》,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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